吉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等目标任务,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监督,规范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风电项目主要包括集中式风电项目和分散式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集中式光伏电站和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第三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以促进我省风电和光伏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前提,兼顾提升全社会用电量、降低用电价格等社会发展责任。
第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采用直接配置和竞争配置相结合方式,分配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其中直接配置方式,分为自带负荷、重点扶持、自发自用三类;竞争配置方式,重点从加快我省能源结构调整,增投资、稳增长、惠民生的角度,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进行优选。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风电、光伏发电相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我省能源发展相关要求,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重点研究制定发展思路、发展目标、总体布局、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应与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能源和生态和谐发展,根据自然资源、电网消纳、地区发展等因素,考虑各地区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
第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状况,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并组织开展规划滚动修编工作。
第三章 建设计划管理
第十条 制定分配实施细则。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制定出台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风电、光伏发电相关发展规划,制定项目分配实施细则。经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专题报告报请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印发。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省级电网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电力负荷增长、监测预警等方面情况,测算出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新增消纳空间。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消纳空间,结合每年新能源发展重点任务,进一步分解确定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等各类项目的新增总量,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计划申报工作,下发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每个申报主体可以申报的项目数量要求、每个项目的最大容量要求、申报项目需要满足的条 件等内容,并附申报材料大纲。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工作,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满足申报要求。对符合条 件的项目进行汇总后,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查责任,研究制定相关审批管理制度,履行集中决策程序。严禁在未切实核查的情况下,将所有申报项目如数上报。
第十三条 项目复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我省新能源发展规划,结合各区域资源条 件、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能力和诚信履约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满足条 件的列入项目库。纪律监督部门对项目复审过程进行保密和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代表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项目库内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专家评审组负责整理申报项目基础技术资料和相关支持性文件;根据项目分配实施细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集中决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确保结果客观公正;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中决策,根据评审意见中的项目排序,研究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形成专题报告报请省政府。
第十六条 计划下达。专题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正式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及时上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有序开工建设,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文件要求,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好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送出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保障项目及时并网。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列入建设计划后,要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开工建设,实现并网发电。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时间节点开工的,取消建设计划;未按时间节点并网的,将适度核减上网电价,时间超过一年的,取消建设计划。同时,未按时间节点开工、并网的,三年内禁止参与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建设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结合乡村振兴、特色小镇、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进行综合开发。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投产两年内,不得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进行倒卖转让,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单位擅自转让开发权的,一经查实,取消项目建设计划。同时,三年内禁止参与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管工作。项目所在地要积极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不得向投资主体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管,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踏查等方式,严格审核项目单位资质,确保所有投资主体都具备开发建设能力。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核准(备案)及建设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法违规。如存在上述相关行为,将纳入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由于相关公职人员工作不认真,导致项目建设计划无法执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吉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权责清单
2.吉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流程图
附件1
吉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权责清单
序号 | 事项 | 责任单位(责任部门) |
1 | 《吉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制定与修编 | 省能源局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处) |
2 | 全省风电、光伏发电相关发展规划的制定与修编 | 省能源局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处) |
3 | 研究制定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配实施细则 | 省能源局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处) |
4 | 审议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配实施细则 | 省能源局 (党组) |
5 | 确定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配实施细则 | 省政府 |
6 | 测算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新增消纳空间 | 省电网公司 |
7 | 研究确定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等各类项目的新增总量 | 省能源局 (党组) |
8 | 组织开展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 | 省能源局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处) |
9 | 申报项目初审 | 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 |
10 | 申报项目复审 | 省能源局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处) |
11 | 申报项目专家评审 | 专家评审组 (第三方机构、能源局代表) |
12 | 项目评审意见复核 | 省能源局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处) |
13 | 集中决策制定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 | 省能源局 (党组) |
14 | 确定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 | 省政府 |
15 | 下达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 | 省能源局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处) |
附件2
吉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