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区清洁能源产业一体化配套发展,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我区能源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一体化配套发展工作专班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及建议,请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相关意见以正式文件反馈我委能源发展处。
联系人:李莹 联系电话:0951-5044601
传 真:0951-8301962 邮 箱:nengyuan_nx@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1.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加快自治区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有效提升电力系统调峰备用容量,促进我区新能源消纳,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以及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跟国内储能产业发展步伐,发挥我区资源优势,把发展低碳绿色产业作为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与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工程,构建创新能力强、产业水平高、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应用领先的储能产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出台配套措施。加强引导和信息服务,推动储能设施合理开放,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创新引领、示范先行。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鼓励各种形式的技术、机制及商业模式创新。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试点作用,推进储能新技术与新模式先行先试,形成万众创新良好氛围。
市场主导、改革助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储能领域。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灵活性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还原能源商品属性,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加强统筹规划,优化储能项目布局。重视上下游协调发展,优化从材料、部件、系统、运营到回收再利用的完整产业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储能,健全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有序竞争。
(三)发展目标
依托我区清洁能源聚集优势,推进储能产业发展,在新能源富集的宁东、吴忠、中卫地区先行开展储能设施建设。建设“新能源+储能”示范应用项目,并在全区推广应用;“十四五”期间,储能设施按照容量不低于新能源装机的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原则逐年配置;探索储能设施运营商业模式,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发展进入商业化应用,储能对于能源体系转型的关键作用全面显现。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统一规划。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对抽水蓄能及电化学储能等储能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布局,加快配套建设,促进网源荷储协调发展。
(二)优化开发模式。
鼓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储能企业等投资建设储能设施,鼓励采用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储能电站;
在新能源富集、电网送出断面受限地区,鼓励新增和存量新能源项目建设储能装置,建设电网区域性共享储能设施,创造共享储能电站盈利模式。
优化新增新能源区域储能开发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光储”“风储”“风光储”等一体化开发模式规划布局新能源,配置储能是新能源优先开发的必要条件。
(三)明确配置原则。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原则上新增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从2021年起,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新增新能源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风光资源开发权;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储能项目,支持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四)推进示范工程。鼓励各地市、宁东管委会大力引导社会投资,试验示范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储能技术、装备及应用,大力推进储能技术装备研发示范及“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示范工程。
(五)建立市场机制。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市场交易,将电储能交易纳入现行宁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中,规范交易品种,明确价格机制,通过市场发现储能价格,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弥补调峰不足,促进储能产业健康发展。
(六)促进融合发展。推进储能多元化应用支撑能源互联网应用示范,提升储能系统的信息化和管控水平,促进储能基础设施与信息化技术的深度融合应用,相关信息分级接入调控系统,服从调控机构调度管理,提高储能资源利用效率。
(七)健全安全防护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储能应用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防控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主体,细分安全责任界面,全面提升储能安全防护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推进储能产业发展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促进储能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促进储能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
(二)统筹规划引领。系统谋划储能设施建设、示范运营推广等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加强各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提高电网调峰能力,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率。
(三)强化政策服务。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储能产业发展政策,加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储能建设及运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对储能产业链相关企业在项目审批、税费减免、土地供给、示范运营补贴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条件和政策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光伏、风电项目
宁夏发改委关于全区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审核结果的通告 20200612
- 确定参与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162个,规模为475.08888万千瓦
- 集中式项目36个,规模为472万千瓦;
- 分布式项目126个,规模为3.08888万千瓦。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竞价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宁发改能源(发展)〔2020〕287号)20200430
- 资金能力:提供申报项目资本金证明(企业银行账户余额单、银行保函等证明材料),资金额度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造价暂按4元/瓦计算;
-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消纳文件‘
- 申报项目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对于逾期未按承诺时间建成并网的项目,每逾期一个季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
- 项目未按申报承诺投产时间投产,并在申报投产所在季度后两个季度内仍未建成并网的,取消项目补贴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全区光伏项目开发建设;
- 项目建成前不得转让,否则将项目申报企业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自转让起5年内不得参与宁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
宁夏发改委关于2020年度光伏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20〕146号)20200313
- 本次平价项目申报范围为:鼓励企业申报建设全部自发自用的平价试点项目;
- 已纳入国家2019年度光伏竞价范围但在申报2020年项目截止日之前项目未能开工的企业,不得申报2020年度项目;
- 每个申报主体所有申报竞价项目总规模暂定为权益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万千瓦;
- 对于逾期未建成并网的竞价项目,每逾期一个季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在申报投产时间所在季度后两个季度内仍未建成并网的,取消项目补贴资格。
储能信息汇总
要求配置储能的省份及文件
【12个】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1〕254号)20210408
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比例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山东省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能源办〔2021〕1号)20210207
建立独立储能共享和储能优先参与调峰调度机制,新能源场站原则上配置不低于10%储能设施。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10329
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比例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比例要求配建或租赁储能示范项目的,优先并网、优先消纳。
国网山东关于2020年拟申报竞价光伏项目意见的函20200605
根据申报项目承诺,储能配置规模按项目装机规模20%考虑,储能时间2小时,可以与项目本体同步分期建设。
甘肃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新能源存量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21〕137号)20210325
鼓励在建存量600万风光电项目按河西5市(酒泉、嘉峪关、张掖、金昌、武威)配置10%-20%、
其他地区按照5%-10%配置配套储能设施,
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小于2小时。
对配置储能设施的项目业主,我委将在后续新增项目竞争性配置方面给予支持。
新疆
【光伏5万千瓦+储能≥2小时】喀什地区叶城县2021年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招标公告 20210319
【光伏5万千瓦+储能≥2小时】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2021年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招标公告20210319
【光伏25万千瓦+储能≥2小时】喀什地区巴楚县2021年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招标公告 20210319
【光伏20万千瓦+储能≥2小时】关于喀什地区莎车县2021年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公告20210319
配套储能设施充电小时数不低于2小时
申请参与全省2021年新增光伏竞争优选的项目,可自愿选择光储一体化的建设模式,配置储能标准不低于光伏电站装机规模的10%容量/1小时,储能电站原则上不晚于光伏电站同步建设。
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0305
第六条 为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调峰需要,已投产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在投产一年内配套储能;新建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原则配套储能;储能建设规模不应低于电网测算建议配置的规模;对自建储能困难的企业可购买同等容量的储能服务。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下达贵州省2021年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20210303
贵州能源局关于下达贵州省2021年第一批风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20210303
请各项目单位据此开展项目有关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在配置一定比例储能、经济可行情况下加快项目建设,储能设施具体配置比例根据电网调度需要、项目年可利用小时数和建设时序而定。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上报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的通知 20201119
在送出消纳受限区域,计划项目需配备10%的储能设施。
青海省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21〕26号)20210118
实行“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模式。新建新能源项目,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量的10%,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对储能配比高、时间长的一体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实行“水电+新能源+储能”协同发展模式。新建、新投运水电站同步配置新能源和储能系统,使新增水电与新能源、储能容量配比达到1 : 2 : 0.2,实现就地平衡。
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原则上新增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32号 )20200608
风储项目配备的储能容量不低于风电项目配置容量的10%,且必须与风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以满足储能要求。
对接入同一变电站的风储与光伏发电项目,优先配置风储项目。
国网山西关于2020年拟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消纳意见20200602
建议:新增光伏发电项目考虑具有一定用电负荷的全产业链项目,配备15~20%的储能,落实消纳协议,鼓励集约化开发建设,最大限度发挥电网资源。
“十四五”新能源消纳能力已达到极限,建议以后新纳入政府开发方案的风电、光伏项目配置足够的储能设施提高调峰能力。
储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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