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沧州、衡水市发展改革委,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集团河北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河北南网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原《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6〕1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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